4.3深度指示表上宜有提升机构,以方便使用。
5要求
5.1外观
深度指示表上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锈蚀、碰伤、划痕、裂纹等缺陷。显示屏应透明、清洁、无气泡,划痕等影响读数的现象。
5.2相互作用
5.2.1深度指示表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测量杆的移动应平稳、灵活,无卡滞现象。
5.2.2深度指示表所配的指示表应与基座切实可靠连接,保证使用中无相对松动。
5.3基座和测头测量面
5.3.1基座一般采用碳钢、工具钢或不锈钢制造;基座测量面的硬度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5.3.2测头应采用工具钢或其他坚硬耐磨材料(如硬质合金等)制造。钢质测头的表面硬度不应低于766HV(或62HRC)。
5.3.3基座测量面与测头测量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均不应大于0.1um;硬质合金测头测量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应大于0.2um。
5.3.4基座测量面的边缘应倒角,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5.4指针和读数显示
5.4.1指针式深度指示表在零位时,指针应指向沿测量杆轴线方向的正上方12点钟位置。
5.4.2测量杆被压入时,指针式深度指示表度盘上的标尺标数应随指针转动方向递减排列;电子数显深度指示表显示数字的变化方向应为递减。
5.5指示表
深度指示表所配的指示表应符合相应的GB/T 1219-2000、GB/T 6311-2004、GB/T 18761-2007的规定。
5.6允许误差
深度指示表的允许误差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5.7重复性误差
深度指示表的重复性误差不应大于表5的规定。
5.8 可换测量杆
5.8.1 可换测量杆相互之间的长度差应与所配指示表的量程相对应,并保证在深度指示表的整个测量范围内各测量杆的量程段能相互连续。
5.8.2可换测量杆的更换要方便,紧固应可靠。
5.8.3可换测量杆(包括测头)的长度尺寸的极限偏差不应超过±0.05mm。
5.8.4可换测量杆与指示表测量杆应同轴,不应有明显的错位或偏斜。
5.8.5可换测量杆上应标注其标称长度值或其测量工作范围段。
5.9标准块
5.9.1根据用户需要,深度指示表可附有校准零位的标准块,其数量和标称尺寸H应与所配可换测量杆相同。标准块的尺寸偏差和两测量面的平行度公差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