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9942-1999 光栅角位移传感器
4.9保修期
用户在遵守使用说明书的前提下,从生产厂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应负责保修。
5试验方法
5.1 环境适应性试验
5.1.1 气候环境试验按GB/T 6587.2和GB/T 6587,3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1.1的规定。
5.1.2力学环境试验按GB/T 4857.5、GB/T 4857.7及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1.2.1~4.1.2.3的规定。
5.2功能试验
将受试传感器与数显表组成系统,模拟使用状态,使传感器传动轴旋转360°和在零位标志附近正反转,其结果应符合4.2.1和4.2.2的规定。
5.3外观质量及机械结构检验
外观质量及机械结构采用目测及手感法检验,应符合4.3.1和4.3.2的规定。
5.4准确度试验
5.4.1 在角位移测试台上将被检角位移传感器与数显表连接成系统后,在工作气候条件下,受试传感器模拟使用状态安装并与多面体光电准直仪或环形激光干涉仪进行角位移比较,检验360。范围内测量点不应少于12点,并以最大误差值的二分之一冠以“±”号表示其结果,应符合4.4和表3的规定。
5.4.2角位移测量系统的极限误差应不大于被检产品检定误差的三分之一。在准确度小于或等于±0.5”时,测量系统的极限误差不大于被测产品检定误差的二分之一。
5.5输出信号试验
用谐波分析方法检测,也可以用示波器、相位计和万用表检验,其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6抗干扰试验
角位移传感器与合格数显表连接成系统后,应按附录B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5.7可靠性试验
5.7.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试验按有关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失效判别及计算失效的规定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5.7.2在出厂合格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按表9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4.2.1、4.2,2、4.3.1~4.3.4和4.4的内容。
6.3型式试验除4.7和4.9外,对第4章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应进行全面的检验。试验样品数量应不少于三套,并规定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鉴定;
b)设计有较大更改;
c)主要工艺方法更改;
d)关键材料、元器件更改;
e)生产间断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f) -般正常生产两年进行一次。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6.4当用户和制造厂之间在质量间题上有争执时,应针对争执的项目进行仲裁试验,试验可双方共同参加,也可由上级主管机关进行。
7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7.1标志
7.1.1产品须在明显适当部位固定产品品牌,其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
c)角位移传感器每转输出脉冲数;
d)准确度等级;
e)输出信号波形;
f)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
7.1.2在包装箱外壁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净重、毛重、尺寸(长x宽x高)和收货单位。
7.1.3运输与储存标志,应标有“小心轻放”、“不许倒置”等字样或图案。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7.3储存
角位移传感器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仓库内。
7.4随机文件
随机应附带下列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装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