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标志与包装
9.1 量块上应有下列永久性的清晰标志:
a)以“mm”为单位的标称长度值,且字高不小于1.5 mm;
注:标称长度小于6 mm的量块,可标记在测量面上,但在测量面中心9 mmX12 mm和四个角2.5 mm X 2.5 mm范围内应无任何标记。
b)制造厂可根据客户需求对量块标注:K级用K、0级用0、l级用一、2级用二、3级用三的准确度级别标记:
注:“=”和“≡”为相等的两条横线或叁条横线。
c)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注:标称长度小于6 mm的量块,可以不标记。
d)标称长度大于100 mm的量块,在距两端测量面0.211×ln,处应有明显的支承位置标记。
9.2成套量块包装盒上应标记: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c)级别;
d)成套量块编号。
9.3成套量块包装盒内放置量块的槽上应标记量块的标称长度。
9.4量块在包装前应经防锈处理并妥善包装,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产品。
9.5量块经检定符合本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有本标准号,成套量块编号、级别和出厂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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