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
电子塞规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1出厂检验
电子塞规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5.1~5.4、5.9。
注:表4中所列的线性误差在必要时进行。
7.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5章中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7.2.2型式检验采用产品抽样的方法,样品数不少于三台。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定型产品在设计、主要元器件、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定型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7.2.3型式检验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仍不合格时,型式检验不予通过。
8标志与包装
8.1标志
8.1.1产品上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塞规体的测量范围;
c)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8.1.2包装标志应包括8.1.1全部内容和收发货标志。
8.2包装
8.2.1 产品包装应具有良好的防锈、防震、防潮措施。
8.2.2产品包装中应具有符合GB/T 14436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和符合GB 9969.1规定的使用说明书以及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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