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
测微仪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1出厂检验
测微仪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5.1~5.13条的内容,检验数量为100%。
7.2型式检验
测微仪的型式检验项目为5.1~5.18条,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检验,样品数不少于3台。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产品在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式生产时,每两年至少一次;
d.生产间断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必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方视为产品合格。
型式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一项不合格时,应在同一批测微仪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型式检验不予通过。
8标志与包装
8.1 电子柱显示器的标牌或面板上应标注:
a.制造厂名或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产品序号;
d.制造年月。
8.2传感器上应标志:
a.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传感器的型号:
c.产品序号;
d.制造年月。
8.3产品的包装应有良好的防锈、防潮、防震措施。外包装上应具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及“向上”、“防潮”、“防震”等标志。
8.4随产品出厂应附有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标准代号和产品序号等;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8.5产品贮存在空气流通、环境温度为0~400C、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仓库内,运输时应避免强烈碰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成都工具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原自动量仪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秀层、夏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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