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按表6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7.2型式试验应在出厂包装条件下,对整机或部件进行如下试验。试验后应按表6进行出厂检验。
7.2.1高温试验
将被试件随试验环境逐步升温至55℃±2℃(升温速度不大于1℃/min),保持8h。然后逐步降至仪器江作温度取出,进行出厂检验。
7.2.2低温试验
将被试件随试验环境逐步降温至-40℃±2℃(降温速度不大于1℃/min),保持8h。然后逐步升至仪器工作温度取出,进行出厂检验。
7.2.3湿热试验
在相对湿度为95%的条件下,将被试件随试验环境在3h内升温至55℃±2℃,然后保温9h。接着3h内降至25℃±3℃,并保持到24h取出,进行出厂检验。
7.2.4运输试验
将被试件装上汽车(装载量约为满载量的三分之一),在三级公路上以车速30~40km/h,行驶200km。试验后进行出厂检验。
8标志、包装
8.1单啮仪标牌上应标志:
a)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名称、型号;
c)制造年月;
d)产品序号。
8.2产品合格证上应标志:
a)本标准的标准号;
b)产品序号;
c)出厂日期。
8.3包装
a)单啮仪包装应有可靠的防锈、防振和防潮措施。外包装表面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厂名、注册商标及防潮、防振和运输作业标志,并符合GB/T 15464的规定。
b)应附有全套仪器装箱单(包括附件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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