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验规则
测微仪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1 出厂检验
测微仪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4.1~4.10和4.13的内容。
6.2型式检验
测微仪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5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采用对产品抽样的方法,样品数不少于3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设计有较大更改;
c)主要工艺方法更改;
d)关键材料更改;
e)生产间断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f)正常生产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则型式检验不予通过。
7标志与包装
7.1指示器的标牌或面板上应标志:
a)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仪器的名称、型号;
c)电源电压:
d)制造年月;
e)产品序号。
7.2传感器上应标志:
a)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传感器的型号;
c)制造年月;
d)产品序号。
7.3测微仪的包装应有良好的防锈、防振、防潮措施。外包装表面应具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及防潮、防振等标志。
7.4测微仪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应有本标准的标准代号、与产品相同的序号等,以及产品等级标志。
7.5测微仪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与配套使用的各种型号传感器的测量力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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