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5213-2006 内、外圆磨加工主动测量仪技术条件
4.11 前行程
前行程的设计值不应小于100um;前行程的实际值应在其设计值的±20%范围内。
4.12测量装置的密封性
将测量装置置于水中不应有气泡逸出。
4.13信号的稳定度
在规定的检验条件下,测量仪各信号的稳定度不应大于1.0um。
4.14温度变化对信号示值的影响
当温度在20℃~40℃范围内变化时,不带测量装置的控制仪信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大于3.0um。
注:四信号控仪仅限用于高灵敏度量程。
4.15 电压波动对信号示值和零位的影响
当电源额定电压在±15%范围内波动时,信号示值和零位的变化不应大于量程的2%。
5检验方法
下述检验方法不是唯一的,如有其他方法能满足第4章要求的也可采用。
5.1 测量力
使测力计与活动量端相接触,用测力计给量端加以正压力,当测量仪指示为“0”时,读取测力计的示值。
5.2量端的收、张范围
将测量装置固定在专用夹具上,使活动量端与干分表检查仪的测量面接触,并调整千分表检查仪使测量仪指示值为“0”。
使测爪收、张之后,用塞尺检验测量装置的量端与千分表检查仪测量面的间隙,以此来判断量端的收、张范围。
5.3紧固变化量
使测量装置的量端与试验机床或试验台的校对规相接触,将测量仪的示值调整至25um左右,分别松开和拧紧活动量端的精调锁紧螺钉,取锁紧前、后测量仪示值的差值。
5.4绝缘与耐压
打开控制仪电源开关,用绝缘电阻计加500V电压,测量电源插座的电源接线端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用耐压测试仪在50Hz的1000V正弦波电压条件下进行耐压试验Imin,控制仪不应被击穿。
5.5调零范围
将测量装置固定于专用夹具上,调整测点位置,使测量仪示值大于40Um。把调零电位器从一端旋到另一端时,读出示值的变化范围。
5.6信号变动性
把量块研合在分度值为0.2um的微动测量台架或千分表检查仪的工作面上,将测量装置固定在平台上,把各指示灯按示值由小到大的顺序预置好。转动台架或千分表检查仪的丝杆,使各指示灯重复发亮30次,分别取各指示灯发亮时仪器示值的最大差值,作为该指示灯的信号变动性。
5.7示值变动性
使测量装置的量端与试验机床或试验台上的校对规(标准件)相接触,将测量仪调整至高灵敏度量程内,对同一被测尺寸重复测量30次,取各次示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5.8示值最大允许误差
把量块研合在用分度值为0.2um和l.Oum微动测量台架或0.2um千分表检查仪的工作面上,将测量装置固定在平台上,调整好测量仪受检量程上的放大倍数,用微动台架或千分表检查仪分别测量出测量仪在高、低灵敏度量程上各指定受检点的示值误差,取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一般不少于五个均布受检点)。
5.9前行程
将测量装置固定在专用夹具上,使活动量端与千分表检查仪的测量面接触,并调整千分表检查仪使测量仪指示为“0”。
转动调零旋钮,使控制器的示值Di约等于前行程设计值的1.2倍,然后撤去千分表检查仪,让测量装置的测爪处于自由状态,读出控制仪示值D2,则差值AD( AD=D1-D2)为测量装置的前行程。
5.10测量装置的密封性
将无阻尼油的测量装置内部充入气压不小于0.02MPa的气体,然后将测量装置放入水中3min,观察有无气泡逸出;有气泡逸出,则有渗漏。
5.11信号的稳定度
将分度值为0.2um的微动测量台架或千分表检查仪、测量装置和控制仪在200C±1℃条件下等温4h,然后接通电源,预热0.5h,调整好测量仪的放大倍数。
a)使测量仪的指示值“0”,在4h之内每隔0.5h记录一次“0”位的示值变化,取其最大变化量;
b)用调零电位器和各信号设定电位器,预设各信号发信点,4h后再次检查各发信点示值,其各自
的差值应满足表3的规定。
5.12温度变化对信号示值的影响
调整好控制仪的灵敏度,把控制仪放入调温箱,将各指示灯按示值由小到大的顺序在规定示值处依次调亮,旋动调零旋钮,使各指示灯熄灭,在环境温度为200C±1℃的条件下等温th,然后再旋动调零旋钮,使各指示灯发亮,记录各信号的发信值。
温度从200C升至300C,等温0.5h;再从300C升至400C,等温th;然后依次由400C降至300C;再从300C降至200C;分别检验各个指示灯在升温、等温和降温时的示值,求出各信号发信时示值的最大差值。
5.13 电压波动对信号示值和零位的影响
在电源电压为220V时,调整好测量仪的放大倍数,分别记录各信号的发信示值;使用调压器调整电源电压,分别测出电源电压在220×(1+15%)V和220×(1-15%)V时各信号的发信示值,取各自的最大变化量。
调好测量仪示值(应在高精度量程内)用调压器使电源电压在220×(1±15%)V范围内变化,取其示值的最大变化量
6检验规则
测量仪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1 出厂检验
测量仪出厂检验项目包括4.1—4.10。
6.2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4章中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6.2.2型式检验采用产品抽样的方法,样品数不少于三台。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定型产品在设计、主要元器件、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定型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6.2.3型式检验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仍不合格时,型式检验不予通过。
7标志和包装
7.1标志
7.1.1 产品上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7.1.2包装标志应包括7.1.1全部内容和收发货标志。
7.2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具有良好的防锈、防震、防潮措施。
7.2.2产品包装中应具有符合GB/T 14436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和符合GB 9969.1规定的使用说明书,以及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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